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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自行車更名微型電動二輪車(交通安全宣導)

  • 發布單位:學務處
  • 公告者:羅素慧

自111年11月30日起,電動自行車修法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要掛牌才能上路,且騎乘年齡也調整為年滿14歲才可騎乘,該慢車係以電力為主,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,並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後至監理機關辨理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後,始得行駛道路。 

提醒掛牌後也要遵守交通法規,騎乘時須戴合格的安全帽,不載人、不載貨,以維行車安全。11月30日前已購買且上路車輛,則將有2年緩衝期,須在113年11月30日前補掛車牌和投保強制險,自113年12月1日起未掛牌可罰1200到3600元、禁止行駛、移置保管車輛,未投保強制險可開罰750元到1500元。